石家庄餐饮法规有哪些
石家庄餐饮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部:
《石家庄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该办法已经石家庄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管辖范围包括省会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
规定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饲养场等污染源半径不小于25米;设置专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要分开收集;设有凉菜制作间的,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并要装有制冷空调和紫外线消毒灯,配备专用加工工具、冰箱以及洗涤池。
餐饮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中直接从事食品加工的人员每半年应进行一次传染病检查,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得上岗。
餐饮生产经营者承办100人以上的聚餐和重大接待活动的,应当对所供应的食品留样,并保存48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该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该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并根据2018年12月29日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是《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条例,对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进行了具体规定,于2009年7月20日发布,并根据2016年2月6日的决定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