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餐饮油烟排放标准

山西省餐饮油烟排放标准规定如下:

颗粒物最大允许排放量:

不得超过30毫克/立方米。

不洁净烟气流量:

应不超过1000立方米/小时。

烟气流速:

应不小于5米/秒。

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

应不大于1800毫克/立方米。

这些标准旨在减少餐饮业油烟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及公众健康。违反排放标准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甚至被责令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