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论文缓议规则
清华大学论文缓议规则
清华大学关于论文缓议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暂不授学位的决定
只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做出暂不授学位的决定。
该决定必须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并且需要达到学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所要求的票数方为有效。
暂不授学位的情况包括:
曾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者。
所学课程未达到培养基本要求者。
论文水平和答辩基本达到要求,但存在概念、提法不准确,图表、书写错误较多或其他不合规范要求的问题,需要修改的论文。
重新申请答辩
在某些情况下,经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可以决定暂不授学位,但允许在规定的限期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可能的情况包括:
答辩委员会一次通过但分委员会认为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者。
不予受理的情况
在审查学位时,如果遇到以下情况,将不予受理或缓议:
不符合申请学位资格或论文答辩规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