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餐饮贷款服务税法
关于购进餐饮贷款服务的税法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