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餐饮贷款服务税法

关于购进餐饮贷款服务的税法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