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餐饮场所驻场演出审批
在餐饮场所驻场演出需要遵循以下审批流程和注意事项:
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企业需向当地的文化局提交申请,并经过文化局初审和主管演出局领导批准,获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请
申请营业性演出应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
提交必要材料
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演出活动承诺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演出协议、演员名单、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演出节目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
特定场所的额外要求
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还需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涉外/涉港澳台演出的特别审批
驻场涉外/涉港澳台演出需要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