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拆迁标准
南京市拆迁补偿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8元/平方米计算;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7元/平方米计算补贴费用。
产权调换: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8元/平方米结算;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7元/平方米结算。
搬家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自行过渡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过渡期超过两年的,超过两年部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800元的补足至800元。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但不申购安置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商业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0元/平方米计算。
工业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4元/平方米计算。
仓储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8元/平方米计算。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规定的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