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伤标准
青岛市工伤标准主要分为十个等级,具体鉴定标准如下:
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