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深圳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主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该标准将劳动能力损失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到十级,级别越高,表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越严重。具体标准如下: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
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进行正常工作。
二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仅能从事较轻的工作。
三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能从事简单的工作。
四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能从事较复杂的工作。
五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能从事较复杂的工作。
六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能从事较重的工作。
七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能从事一般工作。
八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能从事较轻的工作。
九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能从事简单的工作。
十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能从事轻微的工作。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一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器官损伤与功能障碍
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而职业病的器官损伤不一定明显。
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
评定功能障碍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
医疗依赖与护理依赖
医疗依赖: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护理依赖: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
心理障碍
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可能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
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会参照城市每年的人均收入,因此会与时俱进。
参考法规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这些标准综合考虑了伤病者在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以及由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