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武汉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司适用本规定。
工资定义
工资是指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内容
涉及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状况下的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原则
公司应依法准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司工资支付的政策制定、支付状况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惩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职责
负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因工资支付发生的劳动争议。
工会组织职责
对公司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可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解决。
公司工资支付管理
公司依法对本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管理。
工资支付主体
劳动者工资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公司支付。提供差遣劳务、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的公司,经协商一致,可由劳务使用方、承包经营方和租赁经营方代发工资。
试用期工资
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包括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工资标准由其与用人方协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加班工资支付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企业应按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享有1小时工间休息及哺乳时间,企业应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在法定的产假期间企业应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的女职工按规定请假休息期间,企业应按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70-80%支付其生活费。
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
停工期间工资支付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