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残保金征收标准
深圳残保金缴纳标准如下:
征收对象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缴纳比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计算公式
保障金年缴纳额 = (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0.5% - 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 60%。
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一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即: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 / 12个月。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按照参加社会保险(按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的平均参保人数计算。
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经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确认后的用人单位实际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征收期限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障金,如超过申报缴纳期限仍未缴纳保障金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每日5‰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数额不会超过欠缴费数额。
特殊说明
2024年深圳市继续按照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2023年度保障金。2017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173元。
请用人单位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并按时缴纳残保金,以确保合规并避免不必要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