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规定

天津市物业管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定义: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物业管理原则:

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物业管理职责:

物业管理单位应维护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其安全、无障碍;制定并发布物业管理规约,明确业主、居民、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组织小区环境的卫生清洁,定期修缮维护小区绿化景观;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小区安全;做好收费管理工作,确保收费合理、透明;及时向业主、居民、承租人提供相关信息,并接受投诉处理;加强与居民的沟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的建设。

物业管理组织:

物业管理单位应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从事物业管理的专业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设施、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的经营和管理能力,良好的信誉和声誉,以及足够的资金和人员。

物业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和承租人提供维修和保养公共设施、保安和巡逻服务、清洁和垃圾处理服务、绿化和园林维护服务以及其他必要的服务。

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以上是天津市物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