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异味处罚标准
关于餐饮异味处罚标准,可以总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或在线监控设施、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或者未定期对油烟净化或异味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对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不符标准的餐饮单位将面临最高罚款100万的处罚。
地方规定
广州市规定,在居民楼等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的餐饮项目,最高罚款十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