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法行为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情况: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情况: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至300平方米以下,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情况: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措施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
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裁量条件、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
这些裁量基准旨在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和有效。各级水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应遵循这些原则,认真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责,严格依法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