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法行为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情况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情况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至300平方米以下,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情况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措施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

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裁量条件、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

这些裁量基准旨在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和有效。各级水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应遵循这些原则,认真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责,严格依法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