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南京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如下:

领取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如被裁员,需与单位人事协商,离职原因填“协商一致离职”);

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失业保险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50%确定;

失业保险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55%确定;

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24年南京市为2490元),最低不得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建议:

失业人员在申请失业金时,需确保满足所有条件,并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如失业登记证明、缴费记录等。

失业金的具体金额和领取期限可能会随政策调整而变化,建议在申领前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