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短信通知的时效性如何计算?
起诉短信通知的时效性如何计算?
随着科技的发展,短信作为一种便捷的通讯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司法实践中,起诉短信通知作为一种新型的通知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然而,起诉短信通知的时效性如何计算,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起诉短信通知的定义
起诉短信通知,是指当事人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将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送达对方当事人的通知。相较于传统的纸质送达方式,起诉短信通知具有速度快、成本低、效率高等优点。
二、起诉短信通知的时效性
-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可以送交其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由此可见,起诉短信通知作为一种送达方式,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其时效性。
- 实践中的计算方法
(1)送达时间
起诉短信通知的送达时间,应以短信发送时间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确保用户使用电信服务的合法权益,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和通信自由。用户使用电信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电信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在计算起诉短信通知的时效性时,应以短信发送时间为准。
(2)签收时间
对于起诉短信通知,受送达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收的,可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可以送交其代收人签收。”
在实际操作中,受送达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收的,可视为送达。对于签收时间的计算,应以短信送达时间为准。
(3)诉讼时效
起诉短信通知的时效性,还需考虑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在计算起诉短信通知的时效性时,若受送达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短信送达时间起计算。
三、起诉短信通知的注意事项
- 确保短信内容完整
在发送起诉短信通知时,应确保短信内容完整,包括诉讼文书名称、送达时间、送达地址等关键信息。
- 保留证据
为保障诉讼时效的准确性,发送起诉短信通知时,应保留短信发送记录、送达回证等证据。
- 注意短信发送时间
在发送起诉短信通知时,应选择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发送,以提高短信送达的成功率。
总之,起诉短信通知的时效性计算较为复杂,涉及送达时间、签收时间、诉讼时效等多个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起诉短信通知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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