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合同终止赔偿标准是什么?

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合同终止赔偿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派遣用工逐渐成为企业解决用工需求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由于劳务派遣用工的特殊性,劳动合同终止赔偿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文将针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合同终止赔偿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一、劳务派遣用工的定义

劳务派遣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机构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用工单位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的一种用工形式。

二、劳动合同终止赔偿标准

  1.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 劳动合同终止赔偿标准

(1)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

(1)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2)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三、特殊情况下的赔偿标准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总结

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合同终止赔偿标准涉及到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两部分。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也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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