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餐饮污水排放归谁管
长春餐饮污水排放的管理部门是 当地的环保监察部门。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或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同时,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因此,餐饮店乱排污水的行为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排污,应受到环保部门的管理。如果存在违法行为,餐饮店必须按照环境监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整改,并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
建议餐饮店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设置隔油池等处理设施,确保餐饮污水合规排放,以维护城市的环境卫生和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