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餐饮垃圾处罚规定
河北餐饮垃圾的处罚标准如下:
个人违规
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或与其他垃圾混倒的,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597号基准编号为C060603601,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单位违规
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或与其他垃圾混倒的,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597号基准编号为C060603601,对单位处以三千元罚款。
对于违法倾倒餐厨垃圾的行为,根据衡水市的规定,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5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违规情况
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食品药品监管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建议:
餐饮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餐厨垃圾的分类处理和合法倾倒,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受到处罚。
相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市容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