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通知传票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短信通知传票的送达方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一种较为常见的送达方式。它具有便捷、高效、安全的特点,深受当事人和法院的青睐。本文将详细介绍短信通知传票的送达方式及其相关规定。

一、短信通知传票的定义

短信通知传票,是指法院通过短信方式,将传票送达给当事人的送达方式。这种送达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 方便快捷:当事人只需提供手机号码,法院即可通过短信将传票送达,无需当事人亲自到法院领取。

  2. 节省成本:短信通知传票可以节省邮寄、交通等费用,降低诉讼成本。

  3. 安全可靠:短信通知传票具有保密性,防止传票丢失或被他人截获。

二、短信通知传票的送达方式

  1. 当事人自愿接受短信通知传票

当事人可以在立案时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自愿接受短信通知传票的申请。法院经审查同意后,将当事人的手机号码录入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送达传票的地址。


  1. 法院依职权送达

法院在送达传票时,可以主动采用短信通知传票的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法院在立案后,将当事人的手机号码录入送达地址确认书。

(2)法院在传票制作完成后,通过短信平台向当事人发送传票内容。

(3)当事人收到短信后,应及时查看短信内容,了解案件相关信息。


  1. 当事人申请变更送达方式

当事人认为短信通知传票不适宜的,可以在收到短信通知后3日内,向法院提出变更送达方式的申请。法院经审查同意后,可以采取其他送达方式。

三、短信通知传票的送达规则

  1. 送达时限: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送达传票。采用短信通知传票的,送达时限不受限制。

  2. 送达内容:短信通知传票应包含以下内容:

(1)案件基本信息,如案号、案由、当事人姓名等;

(2)传票送达的时间、地点;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逾期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1. 送达证明:法院在送达短信通知传票后,应当制作送达回证,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2. 送达异议:当事人对短信通知传票的送达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短信后3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经审查,认为送达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送达。

四、短信通知传票的适用范围

短信通知传票适用于以下情况:

  1. 当事人同意采用短信通知传票的;

  2. 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他有效送达地址的;

  3. 当事人自愿放弃其他送达方式的;

  4. 法院认为采用短信通知传票更为适宜的。

总之,短信通知传票作为一种新型送达方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它具有便捷、高效、安全的特点,为当事人和法院提供了便利。然而,在采用短信通知传票时,法院和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确保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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