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景观设计相关规范
公园景观设计规范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植物配置
大乔木:基调树种冠幅5-6m,高度约14m左右。
景观树、点景树:冠幅6-8m,高度大于15m。
小乔木:冠幅3-5m,高度5-10m。
花灌木:冠幅1-2m,高度1-5m。
绿篱:宽度0.5-1m,无固定高度。
道路设计
一级园路不设台阶,主路、次路纵坡小于8%,横坡小于3%,山地公园园路纵坡小于12%。
支路和小路纵坡小于18%,超过18%应设台阶梯道,踏步数不少于2级,坡度大于58%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并设置护栏设施。
经常通行机动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4m,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m。
园路在地形险要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放宽路面,并设置供游人短暂休憩的场所及护栏设施。
建筑物与构筑物
亭:高2.40-3.00m,宽2.40-3.60m,立柱间距3m。
水体设计
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m范围内水深不得大于0.7m,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
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m范围内水深不得大于0.5m。
置石及山石梯道
基础设计应切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的规定。
设计深度要求
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保证设计文件的完整性,确保设计质量。
公园绿地率
园林植物的种植面积必须大于65%,综合性文化休息公园、综合性动物园等大于70%,综合性植物园及风景名胜区大于85%。
其他规定
各级园路应根据总体设计确定路宽、平曲线和竖曲线,以及路面构造。
园路线形设计应结合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他设施,形成完整的风景构图,并符合游人行为规律。
这些规范标准旨在确保公园设计的科学性、美观性和实用性,满足游人的需求,并保障游人的安全。设计时还需结合具体公园的实际情况和特色进行灵活调整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