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地图使用规定

测绘地图的使用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法律法规遵循

测绘地图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以及《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编制、审核和使用。

地图审核制度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取得相应的审图号后方可出版印制或发布。对于简单的地图如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地图等,可以免于送审,但必须确保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地图内容表示

地图上不得表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内容,如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属于国家秘密,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等内容。

中国全图应准确反映中国领土范围,包括南海诸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等重要岛屿,并在适当位置标注地图审图号。

地图使用单位责任

地图使用单位要提高对“问题地图”和涉密地理信息的辨别能力,定期对网站开展全面自查,及时删除存在问题的地图,并建立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

引用地图时,要使用从合法渠道获得的正确地图,注明地图来源和审图号。

地图编制资质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地图保密管理

测绘成果应当根据公开和未公开的不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密测绘成果确需公开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解密处理。

地图服务与共享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通过遵循以上规定,可以确保地图的编制、审核和使用过程合法、合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同时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