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转让手续

幼儿园转让手续

幼儿园转让手续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和注意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

由民办幼儿园及其上级法人单位指定员工或委托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代理人办理。

提交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原件。

经办人的身份证。

如变更举办者,需提供原举办者和变更后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如变更法人代表,需提供原法人代表和变更后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或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教育局审批

教育局收到申请后,根据幼儿园当年年检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转让条件

幼儿园名称、章程、园址、法人代表变更应向登记机关报告,交回原发证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转让限制

幼儿园转让只能转让资产,办学资质不允许转让。

转让协议中不能约定转让资质,必须约定由接手方重新申办社会办学许可证。

转让价格

通常基于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价值加上品牌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其他注意事项

转让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包括产权归属、之前的债权和安全问题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请根据上述步骤和注意事项准备相关材料,并与当地教育局联系了解具体的转让流程和规定。